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每辆车年税额为180元(全国的浮动幅度为60元~36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每辆车年税额为300元(全国为300元~540元);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每辆车年税额为420元(全国为360元~660元);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每辆车年税额为720元(全国在660元~1200元浮动);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每辆车年税额为1500元(全国为1200元~2400元);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每辆车年税额为3000元(全国为2400元~3600元);
7、4.0升以上的,每辆车年税额为4500元(全国为3600元~5400元)。
车辆购置税
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注意: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车船税
是依照法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车辆、船舶,按照固定的税目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
1.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2.免征车辆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6)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 1 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 1辆自用小汽车。
(7)购置日期在 2014 年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期间内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
车船税
1.减半征收车船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具体参照《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2.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6)使用新能源的车船。